沒有房產,沒有汽車,沒有儲蓄,沒有財產可以以被執行人的名義執行,這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普遍情況,通過扣繳住房公積金、支付寶、養老保險等存款來清償賠償債務,對于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可能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條件,執行法院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居住生活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住房公積金若干問題的意見》((2013)持他字第14號),只要是單位的正式職工,都有公積金,包括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自購,自建,翻建,大修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國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被執行人是離開或者退休的職工的,社保機構發給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方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財產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予以凍結,扣繳。但是,在凍結,扣繳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必要的生活費;社保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應當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繳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在執行人養老金執行中,注意向社保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解釋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
行政單位作為被執行人的,除其財政資金外,人民法院可以在實施涉及行政單位連帶責任的有效法律文件時,僅用行政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為確保行政單位正常履行職能,不得對行政單位的辦公用房、車輛和其他辦公必需品采取強制措施。行政單位的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都是國家財政資金,其用途由國家嚴格規定,不能用于連帶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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